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單聲沒,50,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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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銘堅
吳宗雄
陳來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銘堅、吳宗雄、陳來發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0六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九號)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二百三十元,為被告三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經渠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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