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1109,2017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乃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25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璟旭、宋彥寬告訴被告郭乃榮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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