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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慶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1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梁慶麟業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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