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33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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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鴻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鴻與黃清江間因有金錢借貸糾紛,遂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月13日凌晨0 時12分許,前往黃清江與其配偶即告訴人陳晴美位於臺南市○○○路00巷0 ○0 號住處,見前址之大門未鎖,竟未經告訴人陳晴美之同意,逕行進入該住宅內欲向黃清江討債,嗣告訴人陳晴美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晴美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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