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易,852,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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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同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亦即,所謂「提起公訴」,係指起訴書到達法院之日而言,倘在此之前,被告已死亡,檢察官未予不起訴處分,仍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當事人之訴訟條件,應認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4 月11日製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嗣於同年5 月3 日17時許,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達於本院,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於該聲請簡易判決處書送達本院前之同年5 月3 日1 時17分許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於案件繫屬本院前已經死亡,檢察官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卻仍予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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