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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678號、第9176號、第9328號、第9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義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勝義於民國106年2月13日15時許,至阮昶勳位在臺南市○○區○○路0巷00弄00號住處, 經阮昶勳將其父阮北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L7P-567號機車)借予陳勝義持有騎乘,由阮昶勳帶領其看房子,然在看完房子後,騎乘 L7P-567號機車而跟隨阮昶勳同返阮昶勳住處之陳勝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騎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即逕自脫離,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L7P-567號機車侵占入己而供己騎用。
嗣至同年月14日1時55分, 陳勝義騎乘 L7P-567號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陳勝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及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使附表一所示之劉靜芳、李世源、陳惠美、劉晏銘、黃美均因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予陳勝義,陳勝義遂據以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及劉靜芳、李世源、陳惠美、劉晏銘、黃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勝義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阮昶勳及告訴人劉靜芳、李世源、陳惠美、劉晏銘、黃美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就本判決事實欄第一項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就附表一所為,均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上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被告曾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並於105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交通便利,侵占向被害人阮昶勳借用而持有之機車供已騎乘,復為獲取金錢, 分別向告訴人5人施以詐術並據以騙得金錢,侵害被害人及告訴人之財產權而致其權益受損,然念及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均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考量遭侵占之機車業已歸還被害人阮昶勳、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5人之受騙金額尚非稱鉅,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臨時工、須扶養母親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告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而分別取得之金錢,係各為實行上開犯罪之所得, 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各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至於侵占所得之L7P-567號機車業已歸還被害人阮昶勳, 且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詐得並扣案之新臺幣3,000元亦已歸還告訴人黃美,自無庸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詐騙時、地及方式 │所處罪名及刑責 │
├──┼────────────────────┼──────────────┤
│ 1 │陳勝義於106年4月7日10時許, 在彰化縣員林│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市之速食店,先向全球人壽凱勝營業處之主任│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劉靜芳佯稱欲購買保險,然相關證件及存摺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
│ │放置臺南云云,劉靜芳不疑有他而開車搭載陳│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勝義至臺南市,途經臺南醫院時,陳勝義續向│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劉靜芳佯稱要幫母親拿藥,但未攜帶健保卡而│,追徵其價額。 │
│ │需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 待返家後再│ │
│ │行返還云云,致使劉靜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而交付3,000元予陳勝義, 陳勝義即以至該醫│ │
│ │院拿藥為由逃逸。 │ │
├──┼────────────────────┼──────────────┤
│ 2 │陳勝義於106年5月1日11時30分許, 在臺南市│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向李世源佯稱欲購買保險,然要到臺南醫院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
│ │藥而欲借款1,500元云云, 致使李世源信以為│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真,陷於錯誤而開車搭載陳勝義至臺南醫院,│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並交付1,500元予陳勝義,陳勝義隨即逃逸。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陳勝義於106年5月1日15時許, 在臺南市北區│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成功路4段附近之速食店, 向陳惠美佯稱欲購│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買保險,然要到臺南醫院幫母親拿藥而欲借款│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
│ │1,400元云云,致使陳惠美信以為真, 陷於錯│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
│ │誤而開車搭載陳勝義至臺南醫院,並交付1,4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0元予陳勝義,陳勝義隨即逃逸。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陳勝義於106年5月10日15時許,先向劉宴銘佯│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稱欲購買保險,然相關證件、存摺及印章均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置臺南云云,劉宴銘不疑有他,遂於翌日10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
│ │許開車搭載陳勝義至臺南市,途經臺南醫院,│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陳勝義續向劉宴銘佯稱其要幫母親拿藥,但未│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帶現金而需借錢云云,致使劉宴銘信以為真,│,追徵其價額。 │
│ │陷於錯誤而交付6,000元予陳勝義, 陳勝義隨│ │
│ │即逃逸。 │ │
├──┼────────────────────┼──────────────┤
│ 5 │陳勝義於106年5月18日19時30分許,先向黃美│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佯稱欲購買房屋,然相關證件、存摺及印章均│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放置臺南云云,黃美不疑有他,遂於同年月19│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日13時許開車搭載陳勝義至臺南市,途經臺南│ │
│ │醫院時,陳勝義續向黃美佯稱其要幫母親拿藥│ │
│ │, 但身上現金不夠而需借款3,000元云云,致│ │
│ │使黃美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而交付3,000元予│ │
│ │陳勝義(嗣黃美因查覺有異而立即報警,經警│ │
│ │於同年月19日15時35分許在台南醫院急診室出│ │
│ │入口逮獲陳勝義,並扣得上開陳勝義詐得之3,│ │
│ │000元) │ │
└──┴────────────────────┴──────────────┘
附表二:
(阮昶勳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6至13頁)(劉靜芳部分)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2頁)
刑案現場照片4張及監視器拍攝畫面擷取照片2張(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15頁)、監視器拍攝畫面光碟片1片(置於106偵8678號偵卷第40頁存放袋內)
(李世源部分)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7、9、11頁)
(陳惠美部分)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外幣人身保險要保書各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8、10、14至20頁)(劉宴銘部分)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36頁)
(黃美部分)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份(0000000000號警卷第3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至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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