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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辯論終結後訂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 惟該宣判期日因風災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6年8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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