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上附民,12,2017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郭鳳嬌
被 告 洪琬怡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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