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上,10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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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李泰明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李凱益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501 號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06 年度調偵續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李泰明、李凱益均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件所示之本院一0六年度南司簡調字第四四九號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示賠償義務。
緩刑期間皆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 實
一、李泰明前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1 年1 月11日因易科罰金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二、李泰明係李凱益之父,李方淑惠則係李泰明之配偶、李凱益之母。
前因李方淑惠因與顏村旺存有債務糾紛,顏村旺遂向法院聲請對李方淑惠核發支付命令,詎李泰明、李凱益竟因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9 月14日下午1 時18分,在臺南市○區○○街0 段000 號居所,先由李泰明以00-0000000號電話,撥與顏村旺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恫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欲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惡害通知之言語恫嚇顏村旺,復由李凱益接續持該電話對顏村旺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欲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惡害通知之言語恐嚇顏村旺,致使顏村旺聽聞此等言語後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顏村旺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泰明、李凱益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顏村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警詢及偵查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警詢、偵查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曾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依第159條之5 之規定,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認定與論罪科刑:
一、訊據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於前揭時地為附表所示言語,惟否認涉有恐嚇犯行,辯稱:當時僅是一時氣話,並無恐嚇被害人之意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於104 年9 月14日下午1 時18分,在臺南市○區○○街0 段000 號居所,先由被告李泰明以00-0000000號電話,撥與告訴人顏村旺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對告訴人顏村旺陳稱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
被告李凱益續持該電話對告訴人顏村旺為附表編號2 所示言語等情,業據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參見偵卷第14頁背面、本院卷第27頁),並經告訴人顏村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參見偵續卷第20頁至背面),此外,另有被告2 人所為前開言語之錄音光碟1 片及譯文1 份在卷(參見他字卷第25頁、警卷第28頁至第40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觀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所為附表所示言語內容,被告李泰明反覆陳稱要讓告訴人顏村旺家破人亡;
而被告李凱益則是以檳榔影射子彈,而表示欲以子彈射擊告訴人顏村旺,該些言語明顯均是以欲加害告訴人顏村旺生命、身體、自由等惡害通知之言語,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均是成年人,具有一定之社會經驗與常識,當無不知其等所為前開言語,將使告訴人顏村旺心生畏懼之理,然其等仍為前開言語,顯具恐嚇之故意。
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僅係一時氣憤,並無恐嚇之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當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泰明、李凱益2 人所為共同恐嚇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2 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李泰明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查被告李泰明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
被告2 人雖具狀上訴否認恐嚇犯行,主張並無恐嚇之意;
並稱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惟本件被告2 人所為已該當於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一節,已如前述,被告2 人仍據詞否認犯行,當無可採。
又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以指摘(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原審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原審漏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認定被告2人所犯恐嚇犯行明確,並綜據被告2 人因家人(即被告李泰明之妻,被告李凱益之母)與告訴人有債務關係,不滿告訴人向法院對其家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用撥打電話給告訴人之方式,告知將對其及其家人之人身安全造成不利之言語,恫嚇告訴人,與被告2 人於犯後在偵查中坦承其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李泰明有期徒刑4 月;
被告李凱益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公平原則之情形,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是被告執此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稱「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
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
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被告李泰明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惟距本案宣示判決之時,已逾5 年,參諸前開說明,仍該當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要件,當得宣告緩刑。
而被告李凱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憑,是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合先說明。
本院斟酌被告2 人於偵查曾為認罪之表示,於本院中雖否認恐嚇犯行,然仍坦承曾為前開恐嚇言語,並對其等所為該等言語表示後悔與認錯之意(參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且已與告訴人顏村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106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449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參見本院卷第45頁),認被告2 人經此起訴審判之刑事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併均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定,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確保被告2 人於緩刑期間,能繼續按上開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故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履行本院106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449 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所示之賠償義務。
倘被告2 人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又考量被告2 人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確保被告2 人能記取教訓,並導正偏差行為,避免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被告2 人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2 人於緩刑期間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 場次,且因本院已諭知被告2 人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倘被告未遵守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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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惡害通知言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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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給你爸撤銷喔,不然路尾路頭看你要怎麼走,你會被我家│
│    │破人亡,你不怕被人彈到嗎;你讓我家破人亡,我就讓你知│
│    │道家破人亡的滋味;我會讓你知道家破人亡的滋味,什麼是│
│    │家破人亡,我家有一個瘋子準備好了;我也讓你有家破人亡│
│    │的滋味;你看我會準備怎樣配你啦;我兒子會配你全家人;│
│    │你爸到高雄剁給你看;我若家破人亡你也跟著走;你若害我│
│    │家破人亡,你也準備不必再走了啦,威脅你也沒要緊;我會│
│    │和我全家人與你相配;我沒顧慮,你讓我老婆沒工作,我絕│
│    │對到你家把你全家ㄎ一到你沒半項;我反正一無所有,剩一│
│    │口氣你爸就跟你拼你的命啦;你讓我老婆幹你娘沒工作,我│
│    │馬上就讓你知道什麼叫做家破人亡啦;要不然我就連我老母│
│    │都載下去,我要讓你顏村旺無法在高雄站起,你爸載一些兄│
│    │弟朋友下去抗議你看著吧;你爸撂黑道來跟你處理啦,你不│
│    │知道我家有瘋子,你這個真的是叫做人家破人亡;你要讓我│
│    │家破人亡,來,我也打下去了,一杯試彈,我也不會比較輸│
│    │啦;你要讓我家破人亡,我也要讓你家破人亡啊;瘋子若沒│
│    │在你後面斷你的路,你就試看看。(臺語)              │
├──┼──────────────────────────┤
│ 2  │我是竹聯幫的瘋面仔;你來臺南跟你爸講,要叫兄弟來跟你│
│    │說;你爸檳榔彈你2粒。(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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