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0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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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滿雄
被 告 吳振家
上列被告吳振家因毀損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如 宜
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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