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1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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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
附民原告 郭書涵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宥菲原名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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