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附民,12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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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徐姿奶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王何玉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7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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