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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徐鄭牡丹
徐文良
兼上二原告
送達代收人 徐文祥
被 告 黃冠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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