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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呂宗文
被 告 陳新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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