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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
附民原告 林嘉斌
附民被告 黃崇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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