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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附民原告 李文瑞
附民被告 沈嘉輝
沈榮和
吳建誠
林子勛
上列被告沈嘉輝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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