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附民原告 林宸葳
附民被告 蘇羿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