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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春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春發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犯法條,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列部分予以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緣李育書(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暑股審理中)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照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照能公司)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兼經理人,照能公司登記負責人雖為王春枝(業為不起訴處分),惟於民國100 年初起,即由李育書負責照能公司之營運相關(包含申報營業稅)事務,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更正為:「緣照能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照能公司)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而李育書(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暑股審理中)自民國 100年間起,於該公司擔任經理人,並為該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一、二,應補充、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
㈢證據部分補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5月2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4514號函及該函檢附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民國100年 5月27日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即98年 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第1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
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應處徒刑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剋期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並指出「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
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
又公司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
查依系爭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
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
是依該解釋之旨,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行)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處罰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
亦即,應由具備主觀犯意、逃漏稅捐行為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始成立該條款之犯罪,並對該自然人予以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參酌上開解釋之意旨及就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新舊法規定為比較適用,竟謂公司為法人,不具有犯罪能力,其於稅捐稽徵法充其量僅係受罰主體,無所謂概括犯意與犯意聯絡之存在,而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該公司負責人因代罰,而轉嫁罰之性質,自不成立連續犯與共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檢察官主張上訴人為連續犯及與宋品宗(另案通緝中)為共同正犯,均有誤會等語,難謂無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另案被告李育書與被告許春發透過友人之介紹而相識,因照能公司經營困難,為使公司繼續營運,乃依被告許春發指示,取得其他公司之發票作為照能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照能公司之發票交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照能公司之銷項憑證,凡此均經另案被告李育書於另案偵查中供承在卷,則另案被告李育書既有參與照能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本判決附表一部分,自應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
而被告許春發雖非照能公司負責人身分,然其與有身分之另案被告李育書就本判決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從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許春發就附表一部分亦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罪,而非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論處,核無不當,併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許春發利用照能公司營業困境,以提升業績為名,自附表一所示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作為照能公司進項憑證而逃漏照能公司營業稅,並開立不實發票交予附表二所示公司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所為已對國家財政稅收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且其於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並因此獲有相當之不法利益。
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仍不宜輕縱;
兼衡以其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多寡及其個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另就宣告刑及所定之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許春發與另案被告李育書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發票作為照能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漏照能公司應納之營業稅,則附表一所示照能公司逃漏之營業稅額,屬照能公司因他人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
又其等共同開立不實發票交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各該公司進項憑證以幫助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逃漏稅捐,則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逃漏之營業稅額,亦屬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因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固非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
然於逃漏營業稅捐案件,剝奪納稅義務人因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實質上即為追繳納稅義務人逃漏之稅款,參酌前引加值及非加值營業稅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可透過相關行政處分及行政執行之方式,迅速達成剝奪不法利益之目的;
且由稅捐稽徵機關援引稅捐法令追繳稅款或裁處罰鍰,亦可避免法院與稅捐稽徵機關就相同之不法利益重複為追繳及沒收之宣告,而導致納稅義務人遭受雙重之不利益。
本院考量上情,因認本案對照能公司或附表二所示公司宣告沒收,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至被告許春發部分,參酌其於偵查中供稱:其就照能公司收取或開立之發票,均賺取2%之利潤,該部分即屬其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物,且並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在其上開犯行部分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43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照能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發票金額 │ 營業稅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稅期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臺灣優斯達│102年3月│102年1、│102年1月 │KN00000000│111萬元 │5萬5,500元 │許春發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 │國際有限公│13日 │2月份營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 │司 │ │業稅 │102年1月 │KN00000000│111萬元 │5萬5,50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106萬元 │5萬3,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零參│
│ │ │ │ ├─────┼─────┼────────┼────────┤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146萬7,750元 │7萬3,388元 │ │
│ │ │ │ ├─────┼─────┼────────┼────────┤ │
│ │ │ │ │102年2月 │KN00000000│68萬6,000元 │3萬4,300元 │ │
│ │ │ │ ├─────┼─────┼────────┼────────┤ │
│ │ │ │ │102年2月 │KN00000000│146萬7,750元 │7萬3,388元 │ │
│ │ │ │ ├─────┼─────┼────────┼────────┤ │
│ │ │ │ │ │合計7張 │合計750萬1,500元│合計37萬5,076元 │ │
├─┼─────┼────┼────┼─────┼─────┼────────┼────────┼──────────────┤
│ 2│台灣優斯達│102年5月│102年3、│102年3月 │LL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許春發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 │國際有限公│15日 │4月份營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 │司 │ │業稅 │102年3月 │LL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30萬元 │1萬5,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58萬元 │2萬9,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29萬元 │1萬4,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58萬元 │2萬9,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9張 │合計475萬元 │23萬7,500元 │ │
├─┼─────┼────┼────┼─────┼─────┼────────┼────────┼──────────────┤
│ 3│台灣優斯達│102年7月│102年5、│102年5月 │MJ00000000│52萬9,000元 │2萬6,450元 │許春發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 │國際有限公│12日 │6月份營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 │司 │ │業稅 │102年5月 │MJ00000000│52萬9,000元 │2萬6,45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24萬7,500元 │1萬2,375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肆仟│
│ │ │ │ ├─────┼─────┼────────┼────────┤壹佰參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2萬9,000元 │2萬6,450元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2萬9,000元 │2萬6,450元 │ │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52萬9,000元 │2萬6,45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6萬4,500元 │1萬3,225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8萬元 │1萬4,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49萬5,000元 │2萬4,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58萬3,000元 │2萬9,15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8萬元 │1萬4,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38萬1,500元 │1萬9,075元 │ │
│ │ │ │ ├─────┼─────┼────────┼────────┤ │
│ │ │ │ │ │合計14張 │合計620萬6,500元│31萬零325元 │ │
├─┼─────┼────┼────┼─────┼─────┼────────┼────────┼──────────────┤
│ 4│台灣優斯達│102年9月│102年7、│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許春發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 │國際有限公│14日 │8月份營 ├─────┼─────┼────────┼────────┤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 │司 │ │業稅 │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肆仟│
│ │ │ │ ├─────┼─────┼────────┼────────┤壹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6萬元 │2萬8,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0萬5,000元 │2萬5,2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0萬5,000元 │2萬5,2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0萬5,000元 │2萬5,2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0萬5,000元 │2萬5,2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45萬6,000元 │2萬2,8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64萬元 │3萬2,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2萬元 │2萬6,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64萬元 │3萬2,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5張 │合計820萬6,000元│合計41萬零300元 │ │
└─┴─────┴────┴────┴─────┴─────┴────────┴────────┴──────────────┘
附表二 照能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稅期間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1│峻鴻開發有│102年5月│102年3、│102年3月 │LL00000000│61萬元 │3萬500元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限公司 │15日 │4月份營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業稅 │102年3月 │LL00000000│61萬元 │3萬500元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30萬5,000元 │1萬5,250元 │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102年3月 │LL00000000│61萬元 │3萬500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61萬元 │3萬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61萬元 │3萬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59萬元 │2萬9,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29萬5,000元 │1萬4,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4月 │LL00000000│59萬元 │2萬9,5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9張 │合計483萬元 │合計24萬1,500元 │ │
├─┼─────┼────┼────┼─────┼─────┼────────┼────────┼──────────────┤
│ 2│仂侑企業有│102年7月│102年6月│102年6月 │MJ00000000│252,500 │12,625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限公司 │12日 │份營業稅├─────┼─────┼────────┼────────┤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52,500 │12,625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 │合計2張 │合計50萬5,000元 │合計2萬5,250元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沒收│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佶笙國際事│102年3月│102年1、│102年1月 │KN00000000│116萬元 │5萬8,000元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業有限公司│13日 │2月份營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業稅 │102年1月 │KN00000000│64萬800元 │3萬2,040元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102年1月 │KN00000000│110萬元 │5萬5,000元 │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拾陸│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102年2月 │KN00000000│26萬元 │1萬3,000元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102年2月 │KN00000000│116萬元 │5萬8,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5張 │合計432萬800元 │21萬6,040元 │ │
├─┼─────┼────┼────┼─────┼─────┼────────┼────────┼──────────────┤
│ 4│佶笙國際事│102年7月│102年5、│102年5月 │MJ00000000│55萬元 │2萬7,500元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業有限公司│12日 │6月份營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業稅 │102年5月 │MJ00000000│55萬元 │2萬7,500元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5萬元 │2萬7,500元 │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零貳拾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5萬元 │2萬7,500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102年5月 │MJ00000000│55萬元 │2萬7,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54萬元 │2萬7,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54萬元 │2萬7,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61萬6,000元 │3萬8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6萬元 │1萬3,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27萬5,000元 │1萬3,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6月 │MJ00000000│52萬元 │2萬6,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1張 │合計550萬1,000元│合計27萬5,0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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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佶笙國際事│102年9月│102年7、│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業有限公司│14日 │8月份營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業稅 │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捌仟貳佰捌│
│ │ │ │ ├─────┼─────┼────────┼────────┤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7月 │NG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1萬5,000元 │2萬5,75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46萬4,000元 │2萬3,2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8萬元 │2萬9,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68萬元 │3萬4,0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53萬元 │2萬6,500元 │ │
│ │ │ │ ├─────┼─────┼────────┼────────┤ │
│ │ │ │ │102年8月 │NG00000000│68萬元 │3萬4,000元 │ │
│ │ │ │ ├─────┼─────┼────────┼────────┤ │
│ │ │ │ │ │合計15張 │合計841萬4,000元│合計42萬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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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承瑋國際有│102年3月│102年1、│102年1月 │KN00000000│126萬1,950元 │6萬3,098元 │許春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 │限公司 │13日 │2月份營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 │ │ │業稅 │102年2月 │KN00000000│126萬1,950元 │6萬3,098元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
│ │ │ │ │ │合計2張 │合計252萬3,900元│合計12萬6,196元 │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捌│
│ │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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