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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因昱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因昱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給付方式履行賠償之義務。
事 實
一、因昱州自民國99年11月間起,受僱於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通汽車公司」)擔任業務員(嗣於104年12月間離職),負責辦理國通汽車公司有關汽車銷售及為客戶辦理汽車保險並收取相關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因昱州因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時間,因汽車銷售及代辦汽車保險等業務而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客戶,取得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金額款項後,變異持有為所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共計16次,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下同)843,921元。
嗣因客戶向國通汽車公司反映已付清車款卻未交車時,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通汽車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因昱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因昱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偵一卷第37頁-第39頁反面、第50頁-第52頁反面、本院一卷第16頁-第21頁反面)。
㈡告訴代理人蘇文奕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偵一卷第40頁-第40頁反面、第50頁-第52頁反面、偵二卷第15頁-第15頁反面)。
㈢客戶施永樟之國通汽車訂購合約書、繳款單、切結書(見偵一卷第7-9頁)。
㈣客戶陳璁玢之國通汽車訂購合約書、繳款單、切結書(見偵一卷第10-12頁)。
㈤客戶王春梅之國通汽車訂購合約書、繳款單、切結書(見偵一卷第13-15頁)。
㈥客戶涂峻愷之國通汽車訂購合約書、繳款單、切結書(見偵一卷第16-17頁、第19頁)。
㈦客戶謝陳秀琴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4、62頁)。
㈧客戶楊宜薰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5、63頁)。
㈨客戶陳臻宥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6、64頁)。
㈩客戶徐良達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7、65頁)。
客戶林美卿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8、66頁)。
客戶黃靜嫻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29、67頁)。
客戶蔡雅惠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30、68頁)。
客戶黃文通之汽車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見偵一卷第31、69頁)。
客戶余宛儒之汽車保險要保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車號000-0000)(見偵一卷第20、57頁)。
客戶王楊秀卿之汽車保險要保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車號000-0000)(見偵一卷第21、58頁)。
客戶鄭嘉玉之汽車保險要保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切結書(車號0000-00)(見偵一卷第22、59頁)。
客戶顏妏玲之汽車保險要保書、繳款收據、切結書(車號000-0000)(見偵一卷第23、60-61頁)。
三、論罪科刑:㈠查本件被告因昱州於案發時,受僱於告訴人國通汽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辦理國通汽車公司有關汽車銷售及為客戶辦理汽車保險並收取相關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而持有保管向告訴人之客戶所收取之銷售汽車之車款、代辦汽車保險之保險費等款項,自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被告於業務上持有中,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是核被告因昱州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為之業務侵占罪16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為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因昱州因積欠債務,竟將所持有之客戶前揭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僱主損害,且所侵占之款項總金額達843,921元,金額非少,行為自屬不該,惟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就所侵占之款項,業經與告訴人於本院106年5月25日調解期日達成調解,約定按如附表二所示條件分期清償,有本院106年度南司調字第22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一卷第36頁-第36頁反面),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又查,被告因昱州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就所侵占之款項,業經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已如前述,告訴人國通汽車公司並於調解筆錄內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有前揭調解筆錄在卷可憑,信經本案偵、審程序之教訓,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宣告之刑,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其所侵占之款項,業經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約定按如附表二所示條件分期清償,已如前述,本院綜合上情,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上開調解條件內容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給付方式履行賠償之義務。
倘被告未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賠償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查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現金843,921元,業經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約定被告應分期賠償,已如上述,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86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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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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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侵占時間│客戶名稱│所侵占客戶│侵占金額(│犯 罪 經 過 │主文(罪名、宣告│
│ │ │ │款項性質 │新臺幣) │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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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4月│施永樟 │施永樟向國│16萬7500元│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間 │ │通汽車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購買車牌號│ │有,於左列侵│月。 │
│ │ │ │碼AMJ-8359│ │占時間,將其│ │
│ │ │ │號自小客車│ │業務上向左列│ │
│ │ │ │之車款。 │ │客戶所收取左│ │
│ │ │ │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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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4月│陳聰玢 │陳聰玢向國│20萬6500元│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間 │ │通汽車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購買車牌號│ │有,於左列侵│月。 │
│ │ │ │碼AMJ-8357│ │占時間,將其│ │
│ │ │ │號自小客車│ │業務上向左列│ │
│ │ │ │之車款。 │ │客戶所收取左│ │
│ │ │ │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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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4、│余宛儒 │余宛儒委託│3萬5489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5月間 │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AHX-77│ │占時間,將其│ │
│ │ │ │6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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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4、│王楊秀卿│王楊秀卿委│1萬5732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5月間 │ │託國通汽車│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公司代辦車│ │有,於左列侵│月。 │
│ │ │ │牌號碼ACP-│ │占時間,將其│ │
│ │ │ │9259號自小│ │業務上向左列│ │
│ │ │ │客車保險之│ │客戶所收取左│ │
│ │ │ │保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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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4、│鄭嘉玉 │鄭嘉玉委託│1萬2999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5月間 │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0231-R│ │占時間,將其│ │
│ │ │ │5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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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4、│顏妏玲 │顏妏玲委託│5267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5月間 │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AHX-50│ │占時間,將其│ │
│ │ │ │17號自小客│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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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11 │王春梅 │王春梅向國│17萬3500元│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月間 │ │通汽車公司│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購買車牌號│ │有,於左列侵│月。 │
│ │ │ │碼AQL-6165│ │占時間,將其│ │
│ │ │ │號自小客車│ │業務上向左列│ │
│ │ │ │之車款。 │ │客戶所收取左│ │
│ │ │ │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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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12 │涂峻愷 │涂峻愷向國│11萬8500元│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月間 │ │通公司購買│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車牌號碼00│ │有,於左列侵│月。 │
│ │ │ │L-7006號自│ │占時間,將其│ │
│ │ │ │小客車之車│ │業務上向左列│ │
│ │ │ │款。 │ │客戶所收取左│ │
│ │ │ │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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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11 │謝陳秀琴│謝陳秀琴委│2萬6858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託國通汽車│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公司代辦車│ │有,於左列侵│月。 │
│ │ │ │牌號碼AMG-│ │占時間,將其│ │
│ │ │ │3598號自小│ │業務上向左列│ │
│ │ │ │客車保險之│ │客戶所收取左│ │
│ │ │ │保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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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年11 │楊宜薰 │楊宜薰委託│2萬8034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AMG-31│ │占時間,將其│ │
│ │ │ │77號自小客│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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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年11 │陳臻宥 │陳臻宥委託│1萬4397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AFW-30│ │占時間,將其│ │
│ │ │ │01號自小客│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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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年11 │徐良達 │徐良達委託│1萬4140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AMG-72│ │占時間,將其│ │
│ │ │ │82號自小客│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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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年11 │林美卿 │林美卿委託│5246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2028-L│ │占時間,將其│ │
│ │ │ │V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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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年11 │黃靜嫻 │黃靜嫻委託│5709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0330-R│ │占時間,將其│ │
│ │ │ │3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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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年11 │蔡雅惠 │蔡雅惠委託│6388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8067-F│ │占時間,將其│ │
│ │ │ │E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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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11 │黃文通 │黃文通委託│7662元 │因昱州意圖為│因昱州犯業務侵占│
│ │、12月間│ │國通汽車公│ │自己不法之所│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司代辦車牌│ │有,於左列侵│月。 │
│ │ │ │號碼8237-Q│ │占時間,將其│ │
│ │ │ │8號自小客 │ │業務上向左列│ │
│ │ │ │車保險之保│ │客戶所收取左│ │
│ │ │ │險費。 │ │列之款項,予│ │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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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金額合計│84萬39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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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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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給付金額 │給付日期及金額(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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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拾捌萬壹仟│被告因昱州應給付告訴人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肆佰參拾肆元│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並分期給付│
│ │ │如下: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壹│
│ │ │仟肆佰參拾肆元;餘額部分於民國106年7月12日│
│ │ │起,按月於每月12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 │
├──┼──────┴─────────────────────┤
│合計│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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