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1660,2017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威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威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肆拾柒點柒壹貳公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玖包(驗餘淨重伍拾壹點玖陸壹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外觀及送驗說明」欄內之檢驗前淨重數值均補充單位「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威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持有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達31.23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達39.92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數量非微,惟其於警詢時供稱持有扣案愷他命及MEPHEDRONE之目的係供己施用,無販賣之意圖,所為僅戕害自己身心,未危害他人,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愷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47.759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1.23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7.712公克)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之MEPHEDRONE9包(驗前淨重合計52.12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9.92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1.961公克)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偵卷第29至31頁),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K盤1個、電子秤1台,經核與本案被告持有毒品犯行非直接相關,且無沒收之實益與必要,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