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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逸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逸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肆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給付方式向陳龍飛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
事 實
一、楊逸萍於民國102年6月間,透過「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陳龍飛相識後,佯稱願意與陳龍飛交往,而取得陳龍飛信任;
嗣於同年12月間,亦透過上開交友網站認識楊合雄(另為不起訴處分),並發展為情侶關係(楊逸萍與楊合雄嗣於103年10月13日登記結婚)。
楊逸萍明知自己無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及亞太電信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龍飛連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交付款項前之不詳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佯稱之事由,如「待償還所有借款,且收受聘金與金飾後,即立刻與陳龍飛登記結婚」、「楊合雄係其胞弟」、「外公過世,須分擔喪葬費」云云,要求陳龍飛匯款至其指示之銀行、郵局等帳戶內,或交付現金、金飾等,使陳龍飛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自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金額或財物,轉帳、臨櫃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或以現金、財物交付予楊逸萍,因而詐騙得逞,共計45次,楊逸萍合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897,375元,及結婚鑽戒、男黃金戒指、女黃金戒指各1只、黃金手鍊1條(總價值47,800元)。
嗣因楊逸萍多次藉故拖延婚事,陳龍飛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龍飛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逸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楊逸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龍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合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陳龍飛103年3月1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㈤告訴人陳龍飛103年3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㈥告訴人陳龍飛103年3月14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
㈦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0幀。
㈧愛情公寓網站對話紀錄2幀。
㈨中華郵政岡山仁壽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同案被告楊合雄)。
㈩告訴人陳龍飛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9日儲字第1050215116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興達港區漁會105年12月1日高興漁信字第1051000726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12月8日營清字第1050062460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份及交易明細光碟2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9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8855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2月8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125072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06年2月7日一金城字第00015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8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32330號函附之交易明細1份。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明細1份。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2年9月17日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第339條業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比較上開法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法定刑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是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4(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0)所示共34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103年6月20日以前,依上開規定,均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規定處斷,至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5至編號45(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至編號72)所示共11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均在103年6月20日以後,依上開規定,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楊逸萍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4(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0)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34罪;
就如附表一編號35至編號45(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至編號72)所為,應係犯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規定,共11罪。
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除主觀上須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外,客觀上須該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足當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判決)。
查關於如附表一編號4、10、13、17、22、23、25、32、36、38、41、43部分,共計12罪,依被告所詐騙告訴人之佯稱事由,可認被告在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不法所有詐騙犯意,而著手實行單一詐欺行為,在客觀上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告訴人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視為接續犯之1罪較為合理。
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45罪間,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楊逸萍為本案犯行以前,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竟因積欠債務及一時貪念,利用告訴人有意與其交往進而結婚之意而多次行騙,詐騙金額非低,次數亦多達45次,惡性非輕,犯後起初乃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行,認有悔意,復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與告訴人在本院調成調解,約定賠償告訴人198萬元,並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告訴人,及約定若違約願付之違約金,此有本院106年度南司調字第26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3頁-第43頁反面)儘力彌補告訴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告訴人亦於上開調解筆錄內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5所示之宣告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已如上述,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審酌被告經此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五、末查,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訴訟上調解,被告同意以附表二所示分期付款方法賠償告訴人,本院斟酌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
倘被告未履行賠償告訴人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部分:查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現金1,897,375元及結婚鑽戒、男黃金戒指、女黃金戒指各1只、黃金手鍊1條(總價值47,800元),業經被告與告訴人在本院達成調解,約定被告應賠償告訴人198萬元,並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告訴人,及約定若違約願付之賠償金,有本院106年度南司調字第26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3頁-第43頁反面),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及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1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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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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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付現金│詐騙金額│交付現金予│詐騙佯稱事由│詐 騙 經 過 │主文(罪名、宣│
│號│日期/匯 │(新臺幣│被告/匯入 │ │ │告刑及從刑) │
│ │款日期 │)/財物 │帳戶資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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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8月│100,000 │交付現金 │地下錢莊到公│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間某日 │元 │ │司逼債,如果│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 │不還錢,對方│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肆月,如易科│
│訴│ │ │ │要砸店。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 │102年8月│80,000元│楊逸萍玉山│要還地下錢莊│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1日 │ │銀行、帳號│錢。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參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 │102年8月│20,000元│楊逸萍中國│要還信用卡卡│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1日 │ │信託銀行、│費。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帳號22254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398636號帳│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戶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3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4 │102年8月│80,000元│楊逸萍玉山│挪用公司貨款│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3日 │ │銀行、帳號│被公司查獲,│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若不還會被公│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伍月,如易科│
│訴├────┼────┤243號帳戶 │司提告。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2年8月│20,000元│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23日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102年8月│30,000元│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4 │24日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5 │ │ │ │ │逞。 │ │
│6 │ │ │ │ │ │ │
│︶│ │ │ │ │ │ │
├─┼────┼────┼─────┼──────┼─────────┼───────┤
│5 │102年9月│30,000元│楊逸萍玉山│遭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6日 │ │銀行、帳號│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7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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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9月│250,000 │在渣打銀行│遭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7日 │元 │台南分行對│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保後,交付│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陸月,如易科│
│訴│ │ │現金。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8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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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1月│15,000元│楊逸萍玉山│遭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1日 │ │銀行、帳號│債(103年年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初楊逸萍曾佯│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稱要與陳龍飛│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結婚,且下半│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年要搬至陳龍│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飛家中同居云│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云)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9 │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8 │103年2月│10,000元│楊逸萍玉山│遭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日 │ │銀行、帳號│債(103年年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初楊逸萍曾佯│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稱要與陳龍飛│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結婚,且下半│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年要搬至陳龍│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飛家中同居云│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云)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0│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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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2月│7,500元 │楊吳秀梅(│在上班不方便│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1日 │ │楊合雄之母│,要求陳龍飛│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親)興達港│先幫忙繳費。│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區漁會、帳│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號00000000│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534410號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1│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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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2月│3,000元 │楊逸萍玉山│遭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1日 │ │銀行、帳號│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03年2月│30,000元│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23日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12│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13│ │ │ │ │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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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2月│7,000元 │顏素蘭第一│在上班不方便│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4日 │ │商業銀行60│,要求陳龍飛│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 │先幫忙繳費,│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號 │會於當日16時│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之前還給陳龍│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飛。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4│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12│103年2月│20,000元│楊逸萍玉山│要繳保費。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8日 │ │銀行、帳號│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5│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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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3月│2,000元 │楊逸萍玉山│楊逸萍母親要│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8日 │ │銀行、帳號│借款。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03年3月│2,000元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10日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16│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17│ │ │ │ │逞。 │ │
│︶│ │ │ │ │ │ │
├─┼────┼────┼─────┼──────┼─────────┼───────┤
│14│103年3月│50,000元│臨櫃匯款至│被逼債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3日 │ │楊逸萍玉山│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銀行、帳號│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000000000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243號帳戶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8│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 │ │ │ │ │ │
├─┼────┼────┼─────┼──────┼─────────┼───────┤
│15│103年3月│50,000元│臨櫃匯款至│楊逸萍胞弟「│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4日 │ │楊合雄中華│楊合雄」要開│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郵政、帳號│刀,之後會一│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0000000000│起還給陳龍飛│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76453號帳 │,嗣佯稱楊逸│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萍母親將錢拿│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走。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19│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16│103年3月│4,875元 │轉帳匯款至│楊逸萍母親欠│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5日 │ │吳怡璇中華│當舖利息,拜│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郵政、帳號│託陳龍飛先幫│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0000000000│忙繳,晚點會│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4828號帳戶│還給陳龍飛。│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0│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17│103年3月│25,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5日 │ │楊合雄中華│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郵政、帳號│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000000000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76453號帳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103年3月│20,000元│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19日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21│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22│ │ │ │ │逞。 │ │
│︶│ │ │ │ │ │ │
├─┼────┼────┼─────┼──────┼─────────┼───────┤
│18│103年3月│5,000元 │楊逸萍玉山│要繳信用卡費│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7日 │ │銀行、帳號│。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3│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 │ │ │ │ │ │
├─┼────┼────┼─────┼──────┼─────────┼───────┤
│19│103年3月│65,000元│楊逸萍玉山│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7日 │ │銀行、帳號│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參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4│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 │ │ │ │ │ │
├─┼────┼────┼─────┼──────┼─────────┼───────┤
│20│103年3月│1,000元 │楊逸萍玉山│沒錢吃飯。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1日 │ │銀行、帳號│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5│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1│103年3月│20,000元│楊逸萍玉山│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1日 │ │銀行、帳號│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243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26│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2│103年4月│70,000元│轉帳匯款至│103年5月7日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4日 │ │楊合雄中國│要登記結婚,│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需要陳龍飛之│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陸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八字算日子,│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4月│40,000元│124968號帳│且需要聘金及│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20日 │ │戶 │買喜餅送朋友│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103年4月│10,000元│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27│20日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至│ │ │ │ │逞。 │ │
│33├────┼────┤ │ │ │ │
│︶│103年4月│50,000元│ │ │ │ │
│ │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4月│15,000元│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5月│1,000元 │ │ │ │ │
│ │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5月│25,000元│ │ │ │ │
│ │4日 │ │ │ │ │ │
│ │ │ │ │ │ │ │
├─┼────┼────┼─────┼──────┼─────────┼───────┤
│23│103年5月│30,000元│轉帳匯款至│外公過世,須│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9日 │ │楊合雄中國│分擔喪葬費。│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5月│25,000元│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4日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34│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35│ │ │ │ │逞。 │ │
│︶│ │ │ │ │ │ │
├─┼────┼────┼─────┼──────┼─────────┼───────┤
│24│103年5月│19,000元│華南銀行、│欠他人錢,要│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5日 │ │帳號950000│陳龍飛直接匯│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0000000000│給對方。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號帳戶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36│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5│103年5月│20,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1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5月│17,000元│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22日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37│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38│ │ │ │ │逞。 │ │
│︶│ │ │ │ │ │ │
├─┼────┼────┼─────┼──────┼─────────┼───────┤
│26│103年5月│50,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0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39│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7│103年5月│10,000元│轉帳匯款至│發生車禍要賠│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1日 │ │楊合雄中國│錢。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40│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8│103年6月│30,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41│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29│103年6月│結婚鑽戒│在臺南景昌│願與陳龍飛結│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日 │、男黃金│銀樓現場交│婚。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戒指、女│付楊逸萍 │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黃金戒指│ │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各1只、 │ │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黃金手鍊│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1條(總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價值47,8│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00元) │ │ │左列財物予楊逸萍,│ │
│42│ │ │ │ │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
│30│103年6月│36,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4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43│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1│103年6月│2,000元 │轉帳匯款至│要美容、洗頭│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5日 │ │楊合雄中國│。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44│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2│103年6月│50,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9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陸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6月│50,000元│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9日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103年6月│50,000元│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45│10日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至│ │ │ │ │逞。 │ │
│48├────┼────┤ │ │ │ │
│︶│103年6月│20,000元│ │ │ │ │
│ │11日 │ │ │ │ │ │
│ │ │ │ │ │ │ │
├─┼────┼────┼─────┼──────┼─────────┼───────┤
│33│103年6月│15,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6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49│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4│103年6月│5,000元 │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9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50│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5│103年6月│1,000元 │轉帳匯款至│沒錢吃飯。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7日 │ │楊合雄中國│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51│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6│103年6月│20,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8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參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6月│50,000元│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29日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103年7月│4,000元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52│1日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至│ │ │ │ │逞。 │ │
│54│ │ │ │ │ │ │
│︶│ │ │ │ │ │ │
├─┼────┼────┼─────┼──────┼─────────┼───────┤
│37│103年7月│10,000元│轉帳匯款至│發生車禍要賠│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9日 │ │楊合雄中國│錢。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55│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38│103年7月│6,000元 │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14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03年7月│18,000元│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15日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 │ │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56│ │ │ │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57│ │ │ │ │逞。 │ │
│︶│ │ │ │ │ │ │
├─┼────┼────┼─────┼──────┼─────────┼───────┤
│39│103年7月│1,000元 │轉帳匯款至│沒錢吃飯。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3日 │ │楊合雄中國│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58│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40│103年7月│15,000元│轉帳匯款至│要繳健保費及│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31日 │ │楊合雄中國│還錢。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59│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41│103年8月│50,000元│轉帳匯款至│稱須先繳清汽│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5日 │ │楊合雄中國│車貸款及牌照│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稅,才有辦法│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陸月,如易科│
│訴├────┼────┤帳號274540│把汽車賣掉,│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03年8月│10,000元│124968號帳│所以拜託陳龍│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6日 │ │戶 │飛將機車典當│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後,借錢給被│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告繳汽車貸款│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103年8月│30,000元│ │及牌照稅,待│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60│18日 │ │ │汽車出售後,│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至│ │ │ │再將賣得價金│逞。 │ │
│66├────┼────┤ │還給陳龍飛贖│ │ │
│︶│103年9月│20,000元│ │回機車,惟嗣│ │ │
│ │2日 │ │ │後發現楊逸萍│ │ │
│ │ │ │ │之汽車早在2 │ │ │
│ ├────┼────┤ │、3年前已抵 │ │ │
│ │103年9月│2,000元 │ │押在當鋪,根│ │ │
│ │11日 │ │ │本沒辦法出售│ │ │
│ │ │ │ │。 │ │ │
│ ├────┼────┤ │ │ │ │
│ │103年9月│10,000元│ │ │ │ │
│ │1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9月│11,000元│ │ │ │ │
│ │15日 │ │ │ │ │ │
│ │ │ │ │ │ │ │
├─┼────┼────┼─────┼──────┼─────────┼───────┤
│42│103年9月│1,000元 │轉帳匯款至│沒錢吃飯。 │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20日 │ │楊合雄中國│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67│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43│103年10 │15,000元│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月5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103年10 │15,000元│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月5日 │ │ │ │於錯誤,接續於左列│ │
│編│ │ │ │ │日期,以左列方式,│ │
│號├────┼────┼─────┤ │交付左列詐騙金額予│ │
│68│103年10 │15,000元│楊逸萍玉山│ │楊逸萍,因而詐騙得│ │
│至│月5日 │ │銀行、帳號│ │逞。 │ │
│70│ │ │0000000000│ │ │ │
│︶│ │ │243號帳戶 │ │ │ │
│ │ │ │ │ │ │ │
├─┼────┼────┼─────┼──────┼─────────┼───────┤
│44│103年10 │4,000元 │轉帳匯款至│被地下錢莊逼│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月8日 │ │楊合雄中國│債。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71│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45│103年10 │2,000元 │轉帳匯款至│沒錢繳電話費│楊逸萍基於意圖為自│楊逸萍犯詐欺取│
│︵│月9日 │ │楊合雄中國│。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財罪,處有期徒│
│起│ │ │信託銀行、│ │於左列交付款項前之│刑貳月,如易科│
│訴│ │ │帳號274540│ │不詳時間,以左列詐│罰金,以新臺幣│
│書│ │ │124968號帳│ │騙佯稱事由,使陳龍│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 │戶 │ │飛誤信為真,因而陷│。 │
│表│ │ │ │ │於錯誤,於左列日期│ │
│編│ │ │ │ │,以左列方式,交付│ │
│號│ │ │ │ │左列詐騙金額予楊逸│ │
│72│ │ │ │ │萍,因而詐騙得逞。│ │
│︶│ │ │ │ │ │ │
├─┴────┼────┴─────┴──────┴─────────┴───────┤
│詐騙現金及財│ │
│物價值合計 │1,945,175元 │
└──────┴───────────────────────────────────┘
┌───────────────────────────────┐
│附表二 │
├──┬──────┬─────────────────────┤
│編號│給付金額 │分期給付日期及金額(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1 │210,000元 │被告楊逸萍應給付告訴人陳龍飛新臺幣(下同)│
│ │ │1,980,000元。並分期給付如下:106年7月21日 │
│ │ │、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21日各給付告訴人陳│
│ │ │龍飛70,000元,合計210,000元。 │
│ │ │ │
├──┼──────┼─────────────────────┤
│ 2 │1,770,000元 │餘款1,770,000元,被告楊逸萍應自106年10月21│
│ │ │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日止,按月於每月21日前,│
│ │ │各給付告訴人陳龍飛30,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
│ │ │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告訴人設於第一商業銀行│
│ │ │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合計│1,9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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