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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婕寧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婕寧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又被告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爰審酌被告明知與之相姦之人即連偉勝(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以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猶未尊重他人之婚姻關係,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相姦行為,破壞家庭、婚姻之和諧,並造成告訴人心理痛楚之程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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