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簡,612,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黃震岳
被 告 李丁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12號竊盜案件,業經簡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簡易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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