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0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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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章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三九六三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七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章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 由受刑人黃章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朴簡字第498 號、105 年度訴字第450 號)及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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