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064,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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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晉豪
受 刑 人 方崑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晉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晉豪因被告方崑柏前因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方崑柏前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李晉豪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於得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延期執行獲准,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到期後依被告之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執行等情,有受刑人於106年2月9日聲請准予分期繳納罰金聲請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的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

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李晉豪於106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屆期仍未到案等節,亦有卷附之通知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的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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