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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民國99、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100 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1 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101 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101 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101 年度簡字第7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1 年度易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0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
(二)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 年度訴字第5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及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101 年度易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1 年3 月1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8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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