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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聖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20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1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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