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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珮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珮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珮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01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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