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481,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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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健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健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2月2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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