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1525,2017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搶奪、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於民國97年1月21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9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