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陳秋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罰執字第一○六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陳秋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余陳秋玉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