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84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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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芳因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金芳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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