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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建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趙建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0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⑵本院於104年11月23日以104年度訴緝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⑶本院於104年2月24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⑴至⑶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3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⑷本院於105年3月1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5年5月23日以105年度聲字第9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再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104年9月30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2月19日,並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35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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