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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宇洋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宇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洋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720號核准假釋,刑期縮刑終了期日為106年12月4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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