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94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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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介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介仁前犯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六年六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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