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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德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72號、105 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7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244 號、105 年度簡字第212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9 月、9 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 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2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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