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聲,946,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崇亮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二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復於102 年10月15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4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於103 年1 月8 日以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105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1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