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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進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229號、第9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梁進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梁進祥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將其收押。
茲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依被告所述,遭羈押之前,均一個人住在鹽水溪橋下,其係因工作不順利,心情不佳,因而一再放火,遭羈押後,家人均未前往探視等語,以被告本身既無任何改善目前工作不順之計劃,且又無家人支持,面臨與羈押前相同之處境,是認被告仍有因心情不佳而再次縱火引發公共危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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