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哲宜
主 文
本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冒以曾智賢名義申辦渣打銀行帳戶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楊哲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冒以曾智賢名義申辦渣打銀行帳戶部分),應另為免訴之判決,不應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此部分應再開辯論。
二、至於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本院仍以簡式審判程序終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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