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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壹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8 號案件,原定於106 年7 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台南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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