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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家榮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5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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