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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魏吉三
洪坤志
洪珮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梁文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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