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重附民,18,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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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景紹文
被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被 告 呂秀珠
上列被告呂秀珠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勞安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⒈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秀珠應連帶給付原告14,740,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呂秀珠因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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