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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附民原告 黃坤河
陳美月
附民被告 蔡平和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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