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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侯秀玲
被 告 辜慧雯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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