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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彭杏
代 理 人 劉上瑜
被 告 蔡乙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訴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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