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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附民原告 林靜蘭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附民原告 陸汝斌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附民被告 黃子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黃子馨被訴加重誹謗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5日,以106年度自字第2號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如 宜
法 官 陳 本 良
法 官 卓 穎 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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