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附民,8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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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陳永和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附民被告 林隆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均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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