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易,201,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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