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6,交易,29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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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堯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堯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葉堯誌於民國105年6月26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李佳珍,沿屏東縣高樹鄉185縣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行經該縣道中正路口附近彎道時,原應注意天雨路滑,駕駛車輛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道路上無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有朱勻湘(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該185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段時,葉堯誌因未減速致機車失控摔倒滑至對向車道而撞及朱勻湘之自小客車,致坐於後座之李佳珍倒地,李佳珍因而受有肝臟挫傷併裂傷、雙側肺挫傷、右側性8th、9th、左側9th肋骨骨折、左顴骨、左上頷骨、左眼窩骨骨折、頸椎傷等之傷害。

二、案經李佳珍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葉堯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渠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堯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頁背面、第19頁),核與告訴人李佳珍、證人朱勻湘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26張、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警卷第20、30至41頁)、行車紀錄器光碟片、監視器光碟片、勘驗報告(見偵卷第5頁)、監視器擷取照片7張(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15號卷第6至7頁)在卷可稽。

按行經設有彎道標誌、或積水或因雨霧視線不清路段,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規則,且依當時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道路上無障礙物、視距復屬良好等情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減速貿然前行以致肇事,造成告訴人受傷,可證被告之駕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爰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行車安全,於天雨路滑之際未注意行車速度,過失駕車肇事致使乘客即告訴人李佳珍受有前揭傷害,其傷勢非輕,身心受創程度可以預見,殊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件事故亦受有傷害,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當庭請求被告不含強制險應賠償新台幣98萬1446元,惟被告僅能賠償20萬元,認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而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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